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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离婚协议的流程

来源:一二三四网

离婚协议更改程序:提出异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协议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且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更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一、签订协议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签订协议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

3、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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