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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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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87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如果是其他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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