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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一二三四网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提请批捕时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拓展延伸

检察院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检察院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刑事拘留是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对被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因此其期限的设定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逮捕决定书规定的期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检察院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检察院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检察院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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