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这三种情形下辞退劳动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试用期辞职要不要赔偿
1、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不胜任工作能随便被辞退吗?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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