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一二三四网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

3、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4、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

1、欺诈性交易方法;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二、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