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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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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区别:

1、定义方式不同。加重法定刑: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量刑方式不同。加重法定刑:加重法定刑条件属于刑罚论,即达到某个刑罚的判罚量刑标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属于罪数论,并列的有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就是行为人实际做了什么的描述;

3、定罪范围不同。加重法定刑:加重法定刑条件的范围比结果加重犯要广,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可能包括结果。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时才能以结果加重犯处罚;

4、法律解释不同。加重法定刑:加重法定刑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结果加重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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