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二三四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

来源:一二三四网

根据最高人民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可立案追诉。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类型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与审判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与审判标准是指在法律上认定某人是否犯有合同诈骗罪时所需满足的条件和判断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欺诈和客观方面的实施欺诈行为,并且必须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审判标准则是指在合同诈骗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审判标准通常包括证据的充分性、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考量。通过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可以确保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公正、准确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的明确,对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类型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等。通过明确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可以确保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公正判决,维护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1234.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