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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一二三四网
编号:(X)XK15-00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 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 2 工作机构 .................................................................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4 许可程序 ................................................................. 申请和受理 ................................................................ 企业实地核查 .............................................................. 产品抽样与检验 ............................................................ 审定与发证 ................................................................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5 审查要求 .................................................................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6 证书和标志 .............................................................. 证书 ...................................................................... 标志 ......................................................................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8 监督检查 ................................................................. 9 收费 .....................................................................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11 附则 .................................................................... 附件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附件5检验报告 .............................................................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6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玻璃钢 1 全盔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玻璃钢 2 半盔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

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联 系 人:李凤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产品类别”栏填写摩托车头盔,“产品名称”栏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0顶为一检验批(不足者按一批计算)),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产品抽样与检验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产品标准 GB 811-1998 产品名称 摩托车乘员头盔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 号 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 标准头型(全套四个,凡不是一套的视为不具备;尺寸和形状应符合GB 811-1998要求;应在头型上标记出保护区范围。) 1 注塑机(仅限于工程塑料头盔;申请全盔单元要求公称注射量≥1000g,申请半盔单元要求公称注射量≥900g) 2 打磨设备:砂轮机(带除尘设备) 耐穿透性能试验台(申请全盔单元要求行程≥3米,申请半盔单元要求行程≥2米) 3 缝纫机 4 喷漆设备:喷枪、空压机 5 钻孔设备:台钻或便携式钻孔设备 6 铆合设备(禁止使用以脚踏力、手压力作为铆合直接动力的铆合设备) 7 头型模具 视野测试装置 头盔帽芯密度检测装置 长度量具:卡尺等 量程不小于2kg天平 (分度值不大于) 佩戴装置试验台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检验项目 种) 号 全盔、半盔 摩托车乘员头盔GB 标志内容 811-1998 结构、规格尺寸 保护范围 质量 视野 佩戴装置强度 耐穿透性能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 抽样

产品检测样品应随机抽取。样品应抽取企业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地点在企业成品库。所抽样品必须带有产品合格证。

2)抽样数量

每个产品品种抽取任一规格(规格的选择由审查组确定),抽样数量按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每个产品品种抽取8个样品(同一规格)送(寄)检验机构。其中6个用于本次许可证检验,另外2个作为备用样。

3)抽样基数

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 4)样品保存

抽样后样品应即装箱封存粘贴封条并存放妥当,在存放和送样过程中样品和封条应不得损坏。

5)抽样单签字及分配

抽样后抽样人填写抽样单,抽样人与企业代表共同签字,抽样单一式四份,审查组两份、检验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

6)送样时限及样品验收

样品应自封样之日起,在7日内由企业送(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样品时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检验机构留存抽样单上签字;邮寄的样品由检验机构验收签字,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企业负责。

表5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 称(盖章) 邮政编生产地址 码 联系人 企业集团公司所情况 属单位(盖章) 邮政编生产地址 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执行标产品品种 准 型号规格 级 抽样 情况 抽样基数 量 生产日期 期 产品批号 点 抽样地 抽样日 抽样数 样品等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企业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6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检验项目 序号 1 2 标志内容 结构、规格尺寸 3 4 5 6 7 8 9 保护范围 质量 视野 护目镜性能 佩戴装置强度 吸收碰撞能量 耐穿透性能 6 证书和标志

试验方法 (标准条款号) 抽样方案 判定规则 n Ac Re GB 6 0 811-1998 摩托车 乘员头盔 检验项目中全部项目的所有指标均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合格;1 一项性能的一个单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摩托车乘员头盔 全盔(玻璃钢)。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

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5-001-×××××。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

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联 系 人:于文川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邮政编码:214151 电 话:

联 系 人:邹永良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

联 系 人:顾航 张辉 邴智刚 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地 址:温州市汤家桥南路质检大楼 邮政编码:32500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湛欣 卢立用

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附件2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5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4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核查记录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1. 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组织 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工作。 机构 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管理工作的人员。 量管理人员。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管理 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关系是否明确。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有效 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实施 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有关结果。 二、生产资源提供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应有专用喷漆房,不能在露天场地放置耐穿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生产 透性能试验台;生产车间和库房的? 符合 * 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设施 数量、面积、高度等应与生产规模? 不符合 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相适应)。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 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 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设备编号。 ? 符合 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工装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 不符合 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加工要求。 格产品的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 符合 ? 轻微缺陷 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的记录。 ? 不符合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编号。 测量 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设备 品的要求。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 符合 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 轻微缺陷 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不符合 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核查记录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量责任和义务等); ? 符合 企业 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 轻微缺陷 职责与作用。 领导 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 不符合 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流程、关键工序的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工艺参数、质量控制点的控制要求? 符合 技术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等); ? 轻微缺陷 人员 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 不符合 的质量管理知识。 识; 4. 技术人员不得对外兼职,数量不得低于2人。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要求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检验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符合 ? 轻微缺陷 人员 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 不符合 检验; 验技能。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5.检验人员不得对外兼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 符合 生产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艺文件; ? 轻微缺陷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人员 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 不符合 地操作设备。 作工人)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 符合 人员 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录。 ? 轻微缺陷 培训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 不符合 训和考核。 岗。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 符合 技术 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施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 轻微缺陷 准和相关标准。 ? 不符合 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符合 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 轻微缺陷 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 不符合 行业标准的要求。 化部门备案。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 符合 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 轻微缺陷 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 不符合 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技术 文件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 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 轻微缺陷 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 不符合 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 符合 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品统一一致。 ? 轻微缺陷 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 不符合 致。 致。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 符合 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 轻微缺陷 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 不符合 的有效版本。 文件 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管理 规定要求。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 符合 (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 轻微缺陷 技术文件管理。 ? 不符合 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辅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 符合 采购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2.内容应完整合理,应明确规? 轻微缺陷 工程塑料头盔壳体严控制 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定护目镜、? 不符合 禁使用再生原材料。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 符合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 轻微缺陷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 不符合 单和供货、协作记录。并明确记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录采购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作记录。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 符合 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 轻微缺陷 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定。 ? 不符合 工。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帽芯、护? 符合 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目镜如采购应有逐批检验的规? 轻微缺陷 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 ? 不符合 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记录应该齐全。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 符合 工艺 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 轻微缺陷 管理 行。 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 不符合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核查要点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 符合 施。 出现损伤或变质。 ? 符合 结论 核查记录 ? 轻微缺陷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 不符合 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行生产操作。 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1.是否对重要工序(如壳体成型、帽芯加工、护目镜成型、喷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漆)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 质量 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控制点的关键参数。 控制 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点。 3.企业自己生产的零配件应符合相关质量规定。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1)应注明壳体、护目镜等注塑件注塑的温度、时间、压力参数标准; 烘干时间参数; (3)应注明玻璃钢壳体成型的脱膜时间参数; (4)应注明帽芯加工过程的主要工艺参数要求。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符合 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2)应注明喷漆后的烘干温度、?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铸造 特殊 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 符合 ? 轻微缺陷 过程 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 不符合 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参数监控。 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 产品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标识 法并进行标识。 任和追溯性。 ? 符合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 轻微缺陷 品的标识(护目镜进行防划、硬? 不符合 化处理后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2. 企业有完整、准确、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 符合 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或检验报告。 ? 轻微缺陷 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 不符合 告是否完整、准确。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 符合 过程 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3.是否作检验记录。 ? 轻微缺陷 检验 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不符合 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和标识规定。 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出厂 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符合 * 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和试验。 ? 不符合 检验 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装和标识。 规定。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检验 管理制度。 管理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 符合 力。 ? 轻微缺陷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 不符合 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七、安全防护 核查 序号 核查内容 项目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安全 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生产 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劳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防护 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护。 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传真: 业名称: 品名称: 品单元: 审查组根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姓名(签单 位 字) 职务(组长、组员) 审查员证书编号 核查 结论 审查核查分工(条款) 组成员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XXX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X页

规格型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号 受检单受检单位 位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名称 生产地址 样品等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级 抽样基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数 产品批号抽样数/生产日期 到样日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收到样品的日期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描述 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结论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共X页 第X页 验数据

复核: 检验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玻璃钢 1 全盔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玻璃钢 2 半盔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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