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贺 云
(长江大学 法学系,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自1516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 莫尔在其《乌托邦》中描述一岛上祛除死亡痛苦的情形后,安乐死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多年以来,安乐死是否合法一直是困扰着立法界和司法界的一大焦点问题,是存在争议最多、认识分歧最大的领域。文章拟从安乐死的概念、实质、功能等方面入手,对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必要性;合法化安乐死是一个敏感而又不得不加以正视的一个话题。1975年美国新泽西州的凯琳. 安. 昆兰小姐安乐死一案,以及1988年我国陕西汉中市发生的安乐死一案,在当时引起了巨大震动,时隔4年,邓颖超逝世,她生前一封未公开发表的遗嘱提出在她生病或临死的时候,不要抢救,她听说美国有一个安乐死医院,人老了,该办的事都办完了,就可安静地没有痛苦地死去,她认为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但她至死也未能实现她生前亲笔写的遗嘱——安乐死。她希望自己能做一名移凡易俗的带头人,可惜她未能办到。一直以来,我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未明文规定为合法,但也未明文否定。以下试就安乐死应否合法进行分析、论证。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是指安然去世、无痛苦地死亡。有的学者称之为,它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的实质是遵从死亡原则,让病人在相对舒适的条件下无痛苦地终结生命,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同时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二、安乐死的功能
安乐死让生活无望的病人“安乐”地死去,从一定程度上说,对死者家属有利,而且有利于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节约治疗成本,这并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这一点也许很多病人家属无法接受,认为自己有钱,有能力给病人最好的医疗照顾,这是一片孝心,无可厚非,但这是从小家着眼的,病人根本就没有治愈的可能,精神和躯体正遭受着巨大的摧残,求生意志淡薄;从大家着眼看,把医疗资源用在无意义的事情上,耗掉社会本就有限的医疗资源,对那些生了病却有可能痊愈的患者来说不公平,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尽管这些说法会遭到否定安乐死的人的非难,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一种蔑视和不尊重,但这种看似不尊重人权的行为实质上却正是对人权的实质性维护,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要求让其有尊严地、无痛苦地死去,难道不是另一种对人权的保护吗?
三、我国实行安乐死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对安乐死还没有明确的立法,但是中国实行安乐死有其必要性:
(一)医生为饱受疾病折磨的患者实行安乐死符合人类善良的本性
眼看着病人痛苦万分、受尽折磨而淡然视之,这不符合·78·2013. VOL. 546. NO. 12
一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公德,而要帮助病人摆脱痛苦,在其现代医疗技术无法减轻其痛苦的情况下,安乐死是唯一选择。
(二)普通民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越来越高
在一份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报告中显示,93.6%的人赞同实施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同者为98.8%,法学界人士赞同者为90%,一般人为90.2%。这说明安乐死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肯定,并且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实例,此前已提过,在此不再赘述。
(三)实行安乐死有助于减轻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促进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
虽然我国进入了小康社会,但全民医疗尚待时日,昂贵的医药费使无数家庭背上巨额债务,病人所遭受的极大痛苦同样给家属带来心灵上的折磨。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极力延长一个根本无法治愈的病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毫无意义的。
除了我国,在荷兰,民意测验的结果表明有79%的荷兰人赞成使用有限制的“怜悯杀人”。荷兰议会于1993年2月9日通过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1960年的一个判例也表明了其承认积极安乐死的主张。美国的新泽西、加利福利亚、新墨西哥等州也通过了有关“自然死亡法”的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了消极安乐死。法国民意调查表明85%的人赞成患有无法治愈并伴有无法抑制痛苦的垂危病人有要求别人帮助结束生命的权利。
以上资料表明,尽管安乐死尚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立法的认可,但它实际上却受到一些国家民众的普遍接受。使安乐死合法化,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一部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法律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可行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安乐死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合法的。
推行安乐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推行安乐死,困难更多,但不管困难多大,安乐死迟早会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继而实现合法化。现如今,安乐死的讨论、实践在我国已稍稍起步,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正视这一事实,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安乐死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直至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所认同,不久的将来,安乐死必将迎来属于它的明天。
“尊严死”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贺云
长江大学 法学系,湖北 荆州,434023青年与社会Young & World2013(3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qnyshh201336046.aspx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