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数字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监督、治安联防、环境治理等内容的全面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意识,规范五方责任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数字化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安网)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之间建立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专用网络,该网络主要包括实时远程查看系统、行业测评管理系统、用户分级管理系统、实时图像处理系统、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相关设备等。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建安网系统:
1、凡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
2、本办法实施前尚不能完成主体工程单项验收的建设工程;
3、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
4、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纳入建安网管理的工程。
第三章 使用主体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建安网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网系统的研发、维护和综合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利用建安网系统对工地状况进行远程视频监督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安网系统实行用户分级管理制度,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授权权限,也可使用该系统对所属工地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和管理。授权权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建安网服务合同、建安网布点平面图。
建安网前端设备安装完成后,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同意的建安网布点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合同的,应同时提供修改合同。需拆除建安网的,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拆除。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收到建安网合同、布点平面图、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建安网设施和线路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将建安网系统设备维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保证建安网系统正常运行的工地,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暂时停工整改.
第七条 人员信息
为确保检查实效,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如实填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从2011年 7月18日起,建造师、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并到
指定地点进行人像采集(照相),当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工地视频监控
从2011年7月18日起,市住建局将正式运行建安网,实行建筑工地视频实时监控,并定期向全市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检查时间
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之日起至同意拆除建安网之日止。
建筑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9:00至12: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条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分为一般监控工地和重点监控工地。一般监控工地,市指挥中心实施网络循环滚动巡查,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应为重点监控工地: 1.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 2。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4。网络视频巡查打分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
1、视频巡查.市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到位、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三宝四口”、塔吊、起重吊装、禁限、新型材料、社会治安等内容实施巡查打分。巡查内容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
2、重大危险源监控。市指挥中心通过建安网系统对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大型起重吊装、特殊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立即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点名,及时通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3、停工情况视频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止违法行为或停工整改的执法文书后,市指挥中心将工程纳入重点巡查.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核查
市指挥中心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监控管理问题、质量安全违规情况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工作人员及时告知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
暂行办法》为处理原则,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到位情况的,一经检查核实,即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扣30分,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分别扣2分和8分。
第十五条 有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未按方案施工的,一经检查核实,即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扣10分,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扣1分。
第十六条 有建筑工程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检查核实,即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扣60分,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扣10分。
第十七条 对巡查打分不合格的工地,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扣20分,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分别扣2分和3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对故意关闭通信设备或规避检查的,将视为管理人员未到位,参照第十四条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有故意损坏或故意规避视频监控的,一经检查核实,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扣20分,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扣1分,并责令停工。
第二十条 有其他需要处理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建安网由建筑工地前端设备、市指挥中心平台、管理软件及通信网络四部分组成,通过对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视及录像,实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从而达到实时远程查看、行业测评管理、用户分级管理、实时图像处理、历史记录查询等目的.
第二十二条 建安网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5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在安装5个基本点位后,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个;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每增加2万平方米增加1个.
第二十三条 监控点须达到以下要求:
1、监控视频摄像机位置设置符合工地施工现场监控要求,重点监管部位覆盖到位;
2、视频画面清晰;
3、摄像机应使用高速球摄像机或固定摄像机。每个施工现场高速球摄像机应当不少于2台;
4、市指挥中心可实现对画面的任意切换、定时切换、顺序切换及对前端设备的控制;
5、每个工地应设置数字硬盘录像设备,保证市指挥中心和授权用户能实现15天以内录像回放的需要。
第八章 安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鉴于软件开发、设备安装、网络管理等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成都市精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安网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服务商,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作为第一批运营商。施工企业可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成都市精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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