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轻微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
【例1】(多项选择)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CD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1.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罚 (1)刑法:偷税罪
条件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条件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2: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2)刑法: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2~20万元罚金。 (3)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予以通报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2】(多项选择)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已成定局。为了实现公司提出的当年实现利润1 00万元的目标,公司负责人钟某指使财务部会计人员余某在会计账簿上做一些“技术处理”,余某淆示财务经理张某后遵照办理。该公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请问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对公司负责人钟某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吊销余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对财务部经理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该公司予以通报的同时,并处5000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BCD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三年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3】(不定项选择)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采取的补救措施通常有( )。 A.要求打击报复者赔礼道歉 B.赔偿精神损失费 C.官复原职 D.给予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AC
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l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人存人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l 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到5万。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主体与客体:税务机关与违法的管理相对人 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逃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抗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欠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县局、市局、省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不影响执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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