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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来源:一二三四网
… 鼍 IgOng falvl_andi 论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胡川平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桂林)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 作带来执法理念、审前调节、公诉能力、侦诉关系等一系列的 新变化与新挑战。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公诉工作;影响;挑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能够从源头上严防 冤假错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 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 与准备。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 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 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 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 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 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 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 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 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 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 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 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 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 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 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 诉关系  ’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 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 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 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 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 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 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 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以审判为中 心的核 tl,在于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 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充分发挥 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是各方有证举在法庭、 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更加强调程 序公正、人权保障、直接言词、证据裁判、法庭辩论,通过规范、 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 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 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 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 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 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 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 新。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 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 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 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 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 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变革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关系作出的必然理解,并不是要求检 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管理关系,而是为了 适应庭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关系, 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给检察诉讼工作带来的挑战 1.诉讼理念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人权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 用和误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 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 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因此,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不 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求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 2.审前调节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 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 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 将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 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 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 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 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 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这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 方面深刻变化。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 提高公诉质量 《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 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 量权。 3.公诉能力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 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 心证均应当来自法庭审理活动。公诉检察官应该更加重视庭前 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 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 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 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同时,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 74 201 5年第6期 职工法律天地 司法实践 i 一 从法理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 李佳阳 (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摘要:近些年常常出现他人身处危险,而周围人袖手旁 我们国家不具备“见危不救”入刑的道德基础,“见危不救” 观的事件,这些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认为这不 人刑是道德的法律化,但我们不能盲目的去学习这些。因为我 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法律的不足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伴随 国的传统儒家思想宣传的是人要博爱,但爱也要有等差,受到 着此类事件的不间断发生,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呼声也越 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比较注重私德,为亲人可以两肋插刀, 来越高。人们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问题颇有争议。 可以为朋友赴汤蹈火的人很多,但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可能 本文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可入刑的几点原因。 就比较冷漠。无疑帮助陌生人是一种公德,对于公德的重视我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理;入刑 们远远不如西方,在没有这种道德基础上盲目的学习西方的立 法而不结合自身的文化基础是行不通的。 一、“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问题的法律化 想要设立“见危不救罪”就是因为道德滑坡,人与人之间 在分析“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刑法化之前,我们应该给这 的关系过于冷漠。就是为了挽救日渐下滑的道德危机,但恐怕 种行为定性,本文所谓的见危不救应该是行为首先可以明确的 “见危不救”入刑并不能实现挽救道德的美好愿望,因为当道 是行为人不具有特殊的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主体,不存在不作为 德来约束“见危不救”这种行为时,是在弘扬一种见义勇为的 犯罪的情况。其次行为人应该有能力救且救不会给自己和他人 高尚精神,是对正能量的传播。用法律来绑架道德,只会让人 带来损害,这符合一般的人性。在这两种情况都符合的条件下, 们的道德感日渐缺失。法律可以影响道德,但不可能决定道德, 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见危不救的行为。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想用刑法推动道德的进步并不是一个非常 “见危不救”入罪与否这并不是一个刑法问题,也不是立 理智的做法。 法问题。追根溯源,这实际上是道德和法律这两种社会调整方 “见危不救”的原因是多元化的,这与被救助人的自身行 法的博弈问题。道德和法律有重合也有区别,他们互相吸取渗透, 为有一定关系,好心施救反被讹诈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因为惧 在价值层面也难以割舍。义务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桥梁,也是 怕被救的人讹诈,人们不敢伸出援手,这也是道德滑坡的后果, 他们最大的相似之处,有一部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存在着竞 也同样是人们见危不救的原因之一,只对“见危不救”人刑根 合,如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本解决不了这一本质问题。所以说“见危不救”入刑就是一个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都具有人类共 本末倒置的不良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性这种属性,一些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成了人们生活原则的 三、结语 底线,而道德的底线又衍变成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从这方面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就目前而言不赞成 来说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有些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 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法律和道德确实有紧密的联系,但也 德义务在不能实现时已经转化成了法律义务。 有明显的不同。应该彼此留有自己的空间,社会问题的解决需 但同时要清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义务在不能实现时 要时间,并不能在道德达不到良好效果的时候就推给法律。唯 都可以转化成法律义务。因为道德和法律都具有社会物质制约 有如此,才可能在本质上减少见危不救这样的不良社会现象的 性,人们不能期待人的德行没有瑕疵,更不能因为德行的瑕疵和 发生,从而从本质上提高人们的道德感,减少见危不救现象。 道德舆论作用的效果不佳而将道德法律化。 参考文献: 道德法律化有一个限度,不能为了快速的解决现实问题而 [11梁文彩著.《对]“见危不救 刑法化的合理性质疑》.甘肃政 不顾限度的将道德法律化。而这个限度应源于法律和道德的重 法学院学报2013(2) 大区别——道德约束内心而法律约束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法律 [2】龚义年.《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东疆学刊,2010(3) 比道德强势.但实际上,法律以“惩恶”为目标是低标准的,强 [3]王文利.《浅议聚餐中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新疆社科论坛, 制性的,僵硬死板的。而道德的约束是源于内心的,是从人类 2010(4) 的本质上出发的。所以说道德在普遍性上比法律更有力量。如 [4]田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理分析与现实应用》.法学之 果将“见危不救”入刑的话,那么对于少数的见危不救的人是 窗.2011(6) 有惩罚性的,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见义勇为将不再是一个令人 [5]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一哈特法律与道德 称道的高尚行为,而仅仅是不违法而已,这对于弘扬高尚的品德, 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 保持人们内心的高尚没有一点好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味的 作者简介: 将道德法律化,并不利于从本质上解决问题。 李佳阳(1992~),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 二、“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几点原因 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 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 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 4.侦诉关系方面的挑战 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 诉讼质量。 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 参考文献: 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 [11陈卫东,霍文琦.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I]N].中国 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 社会科学报,2014—10—31(A05). 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 [2]陈学勇.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人民法院报, 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 2014—12—04(002). 职工法律天地 2015年第6期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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