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单位在编在岗员工的工龄工资管理工作,尊重
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价值和作出贡献,同时降低员工的流动性,加强人员的稳定性,提高熟练工人的积极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工龄工资制度。 二、适用范围
所属公司生产单位在编在岗员工(外包单位除外) 三、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从满一年后的次月开始每月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50元/月;满二年后的次月开始在原有基础上每月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100元/月,满三年后的次月开始在原有基础上每月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150元/月。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累计十年封顶,封顶工龄工资标准为500元。
2、员工当月15日(含)以前入职的从当月计起,15日以后入职的从次月计起。
四、员工在工龄工资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工龄工资调整(主管领导特批的除外)。
1、违规违纪(员工过失处罚公告为准)累计3次(含)以上; 2、员工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3、无故旷工累计3天(含)以上的; 4、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当月工龄工资(主管领导特批的除外)。
1、员工当月违规违纪(处罚通告为准)1次以上的; 2、员工当月事/病假累计7天(含)以上的; 3、员工当月离职或者被辞退的(考勤未满整月 )。 六、其他规定:
1、员工辞职后又入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2、公司外包人员转岗的员工,按转岗时间开始计算工龄。
3、原已经有工龄工资的员工,按累计时间计算,累计封顶500元。 七、执行时间和方法:
本工龄工资管理制度从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执行,工龄工资同当月薪酬一起发放。
八、此工龄工资管理制度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九、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解释权归属公司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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