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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范本补充条款

来源:一二三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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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编号: ( )- -( )- -( )

**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总包工程名称: 分包分供合同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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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分供合同名称)

补 充 协 议 书

甲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了《 合同》(分包分供合同名称)(项目合同编号:请键入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

1、甲方信息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110 102 101 132 854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开户行及账户: 2、乙方信息

名 称: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开户行及账户:

电 话: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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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价款

1、合同价格形式为【 】(请选择填写: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或其他(如成本加酬金等))。

固定单价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不含税价(税前工程造价):¥ 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已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规费;

(2)税金: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额为¥ 元,税率为【 】(请选择填写:3%、6%、11%、13%、17%)。

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额为¥ 元,征收率为3%。

三、有关发票和合同款支付的条款

1、 有关合同款发票的规定 鉴于:

(1)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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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为【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2)本合同乙方纳税人资格为【 】(请选择填写: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采购方(甲方或承包人)提供乙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乙方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乙方纳税人向采购方(甲方或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请选择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请选择填写:3%、6%、11%、17%)。【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请选择填写:需要或不需要)。

本合同乙方向采购方(甲方或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请填写:工程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本合同名称及本合同编号。

2、合同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甲方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经其企业管理部门认可。

3、依据甲方认可的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并不承担本合同专用或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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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甲方按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

9、 乙方在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0、 乙方指定其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号: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合同款项交付乙方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乙方帐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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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付款应以【 】方式进行(请选择填写:汇兑(信汇或电汇);票据(支票或汇票);现金。)。

四、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原合同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五、有关合同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

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七、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字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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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九、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十、乙方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甲方商务部门,由【 】(姓名)和【 】(姓名)共同签字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甲方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甲方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十一、特别条款(见下页)。

十二、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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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订立了“特别条款”(附后),甲、乙双方就“特别条款”所述全部内容均知晓并自愿履行;该“特别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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