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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在本校操场面向师生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
(一)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活动; (三)体育竞赛等; (四)专题报告会等; (五)新生注册报到; (六)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几日向学校行政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行大型活动的签字;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举行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修建物安稳安全,搭建临时修建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行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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