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1.1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5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2、1.2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40元。
2、2生产人员
2.11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2.12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00元。
2.4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1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在2002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15元;2003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25元;2004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35元。2005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06年8月开始续接,为45元。
2.6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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