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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一二三四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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