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证据不足,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后再起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完全支持,需要增加罪名后再退回;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法律分析
可以。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拓展延伸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是否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确实具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检察院在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错误、不当行为或者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法院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决定。因此,法院确实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刑事案件,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具有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刑事案件的权利。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通常出于证据不足、罪名不完全支持或庭审过程中的休庭等原因。法院的这一权利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