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可退回检察院,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案件、准许撤诉且无新事实证据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案件,法院应退回检察院处理。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有权将检察院处理的案件退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将检察院处理的案件退回的权力。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对案件处理不当,可以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或者补充侦查。这种退回案件的情况通常发生在检察院未充分调查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当依法明确理由并书面通知检察院。然而,退回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完全取代了检察院的职能,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措施,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合法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将检察院处理的案件退回的权力。这种退回案件的情况通常发生在检察院未充分调查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当依法明确理由并书面通知检察院,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合法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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