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医疗保险尤其是职工医疗保险,是从2001年才开始正式缴纳的,但是如果你在2001年之前有着相应的参保年限,并且正常完成养老保险的缴费,那么都可以认定成为我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因为我们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医疗保险所需要的累计缴费年限要远远超过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要达到25周年左右,甚至个别地区对于男性的要求甚至需要达到30周年,所以说很多人在办理退休的时候,他的这个累计缴费年限都是不足的,所以就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给予相应的补充和计算。
哪些人员应当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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