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可约定但不得早于履行期限,无约定则为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由双方协商,无约定则为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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