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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能否作为成本票?

来源:一二三四网

普通可作为成本入主营业务成本。除专用外,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企业名称普通,需严格控制、审批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企业必须按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特殊需要须报省局批准改变统一票样。

法律分析

可以的,普通可以作为成本入主营业务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专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拓展延伸

普票的使用和适用范围

普票的使用和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根据规定,普票通常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用于记载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和纳税义务。然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特殊情况,可能存在使用。例如,对于某些行业,如金融、保险等,可能需要使用专用。此外,如果企业涉及跨境交易或享受特殊税收,也可能有特定的要求。因此,企业在使用普票时,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以确保合规经营。

结语

普通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常用的收付款凭证。对于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如确有需要,可以申请印制企业名称普通。但是,普票的使用和适用范围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企业在使用普票时,应仔细了解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以确保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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