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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反什么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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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与属于严重违纪,既要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还要受到政纪党纪方面的严厉处分。

《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政纪处分有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行为处分没有具体条款,但根据立法精神和纪检实践,党员因被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条例》第二十,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方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敛财,违反廉洁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沉溺于麻将等,未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生活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到境外,系“其他违公德”行为,违反生活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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