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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可以被诉讼废除?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对于经营者拟定的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条款,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要求;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充当合同的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对于经营者拟定的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条款,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要求;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充当合同的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应当举证。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签订交通保险合同时,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可以要求修改、补充或者删除该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未经协商,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充当合同内容,该条款将被认定无效。此外,在主张合同条款无效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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