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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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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丢失的处理为: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使用的一方丢失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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