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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动迁安置房?

来源:一二三四网

动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然而,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使之增值。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特定费用和专用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动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一、动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

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二)、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的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婚姻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的财产就说明这个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而对于动迁所安置的房子是否会认定为共同的财产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所以,双方在认定财产的时候就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结语

综合上述所言,对于动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若安置房是以个人房产拆迁为前提获得的,且超出面积是对原房屋的等值补偿,则完全属于原房主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确定财产归属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保障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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