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对我们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可能遗失了税票,那么,大家就有一个疑问:税票可以补开吗?
一、税票可以补开吗
是可以补开的。
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冲原开,再重新填开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2、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二、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4、将第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修改为:“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该内容由 吴友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