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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大客车使用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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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营运大客车使用的年限是10到15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流程解决,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一个检验周期持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准则,要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解决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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