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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的规定

来源:一二三四网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二、公房承租权继承顺序

1、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

2、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3、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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