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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诉讼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来源:一二三四网

本文介绍了股权确认纠纷的分类及分类标准。根据诉讼参与者的意图和诉讼结果,股权确认纠纷可分为善意诉讼和恶意诉讼。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权确认之诉。按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和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法律分析

股权确认纠纷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根据诉讼参与者的意图分类:

-善意诉讼:指当事人在起诉时具有善意,即其诉讼行为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在起诉时具有恶意,即其诉讼行为是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旨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诉讼结果分类:

-合法诉讼:指人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诉讼:指人民作出违法或不公正的判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按法律关系分: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如: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

2、外部关系股权确认之诉,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

第三、按原告的类型分: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2、公司提出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其他诉讼中附带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追索。

结语

股权确认纠纷可以根据诉讼参与者的意图和诉讼结果进行分类。恶意诉讼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法诉讼则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股权确认之诉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种。最后,根据原告的不同,股权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和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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