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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刑罚量刑?

来源:一二三四网

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但这种罪名也因此被称为“口袋罪”。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有悖于刑法谦抑性,所以有著名的“口袋罪”之称。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拓展延伸

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

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是指在处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量刑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后果、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动机等。在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参考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决定。刑罚量刑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和法治原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刑罚量刑标准会有所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因此被戏称为口袋罪。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面临刑罚和罚金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犯罪的主体、对象、手段、后果、情节和动机等因素,并参考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刑罚量刑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确保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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