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但要求受害人及时提出请求。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尽管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很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存在一些解释上的差异,但盗窃罪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仍应追缴或退赔物质损失,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是允许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过,这要求受害人及时提出请求。具体怎么回事如下所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虽然上述用语有“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尽管法律表述不同,但其内涵是相同的,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以刑事案件立案,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依据为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以人民法院直接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本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盗窃罪中,被盗财物往往被犯罪分子毁坏,损毁,据此盗窃罪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与第五条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呢?其实不然,再返观第五条,该条并没有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恰恰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经过此程序还不能弥补,被害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了。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要求受害人及时提出请求。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追究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尽管法律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内涵是相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被告人一般不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直接责令退赔或追缴财物。然而,如果退赔或追缴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个人认为盗窃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与相关司法解释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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