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1、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找市、县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发生拆迁纠纷可以先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拆迁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分析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才能更好的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若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拆迁方不支付补偿款,那么可以直接与对方协商,或者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向提出民事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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