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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的关系

来源:一二三四网

行政拘留不能取保候审,但可以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则可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将被暂缓执行。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适用于刑事拘留,但是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拓展延伸

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的比较与区别

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条件、限制措施、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比较与区别。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时间较短,主要用于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不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其不逃避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出庭审判,并确保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限制程度和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条件、限制措施、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比较与区别。行政拘留不可取保候审,但可以暂缓执行;而取保候审则主要用于刑事拘留,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出庭审判并顺利进行刑事侦查。因此,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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