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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上事故等级划分

来源:一二三四网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事故后的认定如下:
1、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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