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战时实行三等功安置和工作安排政策。三等退休金附加5%的一次性退休基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现役期间,平时被授予二级以上、战时被授予三级以上的。因战争致残被列为五至八级致残者。是烈士的儿女。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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