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三)停工窝工损失;
(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五)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向申请拍卖。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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