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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情形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 调解法、劳动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 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先行仲裁: 1、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 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 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 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法律客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前置1、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3、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劳动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二)开庭与裁决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以上便是劳动仲裁前置的意思,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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