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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开具的范围和要求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分析: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三条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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