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专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适用3或5的征收率计税,这个时候,所开具的专用或者普通,就是选择3的征收率。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均能开具专用: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专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代开专用的9个问题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普通,而不能代开专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专用。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不能享受免税优惠。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征收率;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专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专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因素: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专用;其二,购货方能否使用专用抵扣税款。
专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税率、税额;
7.填开日期、号码等。
专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