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劳动任务,在哪个地方工作);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标准工时制,周末单休还是双休);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7、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争议解决(协商、调解、作出、诉讼);
11、试用期、培训期、竞业等其他约定条款。
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写明签订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