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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合同必备条款?

来源:一二三四网

劳动的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劳动任务,在哪个地方工作);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标准工时制,周末单休还是双休);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7、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争议解决(协商、调解、作出、诉讼);

11、试用期、培训期、竞业等其他约定条款。

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写明签订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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