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相关内容要求,低收入人口的范围主要有以下5类:
1. 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 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 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也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
4.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也可称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5. 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一)低收入人口的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至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家庭成员属于低保边缘人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户为单位,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资格确认等程序,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项指标,具体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原则上应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当前,家庭财产状况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1.5倍掌握),救助工作资格有效期为认定后的一年内。
4.易返贫致贫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5.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或人员。
6.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其家庭财产状况原则上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2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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