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得根据你要立案的案件性质,查看相关文件,来找出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应当立案:
1、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的情节、或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机关管辖。假设符合上述立案的条件,但机关不予立案的。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予以监督。
一、刑事案件重新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检举、自首材料,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应当告知原告。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是有犯罪事实;2、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机关管辖。如果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提出异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认为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