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保险费(以下简称“10年养老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
1、“10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
(1)征地农转非人员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
(2)不足部分由政府在收缴的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
2、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来源: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每亩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纳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招拍挂出让用地,由做地主体承担;其他形式用地,由用地业主承担。
(三)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1、本通知实施前,应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年后转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转保),统一按2014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费,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可用于抵缴,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其中,2012年4月1日前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按4万元确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实际金额的8/18确定。
2、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缴纳(含转保)“10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险关系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次月(参保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次月),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若计发的养老保险金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的,应予以补足。其中,参保时女性已年满50周岁的,从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次月,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5%计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至60周岁。
3、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享受的统筹外项目、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补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征地风险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中列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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