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1、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理: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车辆报废条件是什么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五十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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