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不会去世。只会消亡,若公司法人消亡,公司债务的处理办法如下:
1、若公司因合并、分立等事由而导致公司法人消灭的,则由相应的继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若公司解散的,则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由债权人申报相应债权,再按照清算顺序予以清偿;
3、其他方式。
一、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怎么办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流程如下: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公司清算是不是注销
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尚须历经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与此同时,在实体上,注销登记又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要件,而惟一的终止要件就是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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