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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期间?

来源:一二三四网

假释考验期不算刑罚执行期间,假释的条件包括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对象条件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适度放宽,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应特别慎重。

法律分析

一、假释考验期是否算刑罚执行期间

假释是指提前释放,假释的考验期不算在刑罚执行期内,如果假释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假释的,重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结语

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的考验期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即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然而,如果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假释将被撤销,还需重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的条件包括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对象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暴力性犯罪、累犯等特定犯罪分子除外。实质条件要求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确有悔改、不再危害社会的态度。对于未成年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假释的适用要更加慎重审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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