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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什么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分析: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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