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提前开展招生活动(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
二是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是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
四是与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
五是超计划招生,乱收费。
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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