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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监理在施工期间能更换吗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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